校政学工〔2017〕26号
为切实做好太阳成集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5号)精神,结合太阳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为基础,以促进学生就业创业为目标,以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为平台,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三条学校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实行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
第二章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创业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增强集体荣誉观念,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在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发放《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派遣到生源所在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实行重点帮扶。
第六条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
第七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和报到证补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函〔2005〕6号)规定,由省教育厅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第八条因《就业报到证》遗失、放弃升学需要补办《就业报到证》的,按照安徽省教育厅教学函〔2005〕6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户籍和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创业规定的。
第三章就业创业指导和教育
第十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教育》作为必修课,是对大学生进行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指导及教育的主要途径,由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研室组织开设,其主要目标是:
认识层面:引导大学生树立起职业生涯发展的自主意识,树立积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创业观,把个人发展和国家需要、社会发展相结合,确立职业的概念和意识,主动为个人的生涯发展和社会发展付出积极的努力。
知识层面:教育大学生了解职业发展的阶段特点;较为清晰地认识自己的特性、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环境;了解就业形势与就业创业政策法规;掌握基本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相关的职业分类知识以及创业的基本知识。
技能层面:大学生掌握自我探索技能、信息搜索与管理技能、生涯决策技能、求职及创业技能等,提高大学生解决问题、自我管理和人际交往等各种通用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通过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模拟实训、举办比赛、组织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实践活动等,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增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大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创业竞争力。
第四章推荐与签约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就业市场、供需洽谈会、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平台,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毕业生;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毕业生信息,运用各种媒体(如网络、电视、报刊、就业创业宣传册、QQ、微博、微信等)开展就业宣传,积极向社会推荐毕业生。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制作求职材料。
第十五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规范,学院要认真核实并签字盖章;未经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的对外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用人需求信息,经核实后通过就业创业网、QQ、微博、微信等途径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七条校园招聘活动由学校、学院根据情况分层次举办。综合性、跨专业的一般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办或与学院联办,专业要求较强的小型、专场招聘会由学院自行举办,鼓励相近学科联合举办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做好来校招聘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毕业生要主动学习与就业创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学会防范就业创业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条《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依据。学院发放《就业协议书》应登记编号,毕业生须签名领取,一人一份。
第二十一条签订《就业协议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签署同意应聘的意见。
2.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并盖章。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无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人才中心等)、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4.学院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对手续齐备予以备案;对手续不齐的,指导毕业生补办手续。
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提交至各学院,并由各学院指派专人将相关就业信息录入就业系统。经审核,对符合派遣条件的《就业协议书》予以编入就业计划。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签约须慎重。《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不得随意违约。若确需违约,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对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欲单方毁约或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申请,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按照《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到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要事先征得单位的同意。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也应凭《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报到、登记,以便得到有关部门的就业创业帮助。
第五章就业创业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就业创业工作中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学院之间的关系;
2.研究确定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
3.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就业创业方针、政策、规定,校党政以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拟定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和办法;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按时向省教育厅统计报送就业创业工作数据,按要求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建议方案;
3.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4.负责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举办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组织开展毕业生推荐工作;
5.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途径建立毕业生实习就业创业基地;
6.建设和维护学校就业创业服务网;
7.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组织用人单位举办宣讲、面试、签订协议等活动;
8.负责毕业生派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9.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10.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结、考核等具体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骨干教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主要职责是:
1.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实习就业基地。经常举办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活动,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3.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学院就业创业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不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密防范招聘欺诈、求职陷阱等;
4.认真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的要求,不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5.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及阶段性分析总结工作,督促和帮助毕业生及时签约,认真做好就业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
6.开展毕业就业创业教育、安全教育、诚信教育、法纪教育,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7.开展就业市场调研、需求预测调研及毕业生求职意向、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研究;
8.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就业创业工作。
第二十七条保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经费投入。学校每年按不少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1%的标准安排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助、企业资助、校友捐赠、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多渠道筹措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落实创新创业政策。学校要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完善细化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政策,支持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队伍建设。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配足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接受进修、培训提供保障,妥善解决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等问题。
第三十条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软、硬件建设,保证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满足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就业创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校领导谈话制、评优评先的一票否决制。考核和激励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9728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院行〔2012〕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